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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责任,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校党字(2008)15号文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共同布置、检查、考核,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党委副书记对其分管的工作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对其分管的工作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学院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和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6、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组织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副院级党政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党委书记和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要分别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情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4、亲自阅批和督办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群众的信访件,积极为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5、教育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开好院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一些基层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和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工作部署。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报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
3、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分管干部的教育与监督,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参加联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定的落实。
4、及时解决分管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规定的带有苗头性的问题,督办分管范围内信访件,积极为校纪检督察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高校工作特点,学院领导干部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主管组织、宣传、统战、学生、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在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违反关于干部任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2)违背党的宣传路线,公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声明等。
(3)对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干预、不教育、不疏导或处理不当发生严重失误,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4)对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5)不如实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公报私仇等问题。
(6)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违纪问题。
2、主管行政、人事、教学、科研、外事、财务等工作的领导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在其分管的部门发生下列问题,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在人才引进、录用及职称评定工作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2)在本科生、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学校规定或严重违法违纪。
(3)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4)在科研经费管理中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发生重大经济事件。
(5)在有关国防、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科研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6)严重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或造成恶劣影响。
(7)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8)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并作为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应限期纠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书记和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检查制度。
接受并配合校党委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学院党委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院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学期成绩院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口头与书面检查或报请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本人在学院党政干部民主生活会上做自我批评或检查。情节较重的,报请学校组织、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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